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
搜 索

OA登录

电子图书

卫生部严令 救灾防病信息必须畅通

时间:2006-07-31

浏览量:2380

    卫生部办公厅7月26日向全国各省区市卫生厅局通报当前灾情,要求各地做好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办公厅通报,今年5月以来,我国近20个省区市遭受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侵袭,致使当地群众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健康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受灾地区卫生系统损失严重,卫生防疫任务繁重。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要制定按规定时间报告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责任到岗位、到人;要加强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是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的要求。国家启动Ⅲ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所在省、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当日12时前向卫生部报告前一天24小时疫情汇总情况,灾情平稳15天后无重大疫情的转入常规报告。发现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即时上报。

  通知还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最迟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

转贴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    滇ICP备05004264号-3 滇公网安备 53080202000356号

技术支持:川海科技

本站部分素材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健康咨询

合作交流

科研工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