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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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提升和改进单位行风建设,深入推进 “清廉单位” 建设,构建“亲清”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清廉医院”建设活动方案》以及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指代药品、器械、物资耗材、试剂、消杀用品、设备、软件、基建、科研、宣传等所有与寄生虫病防治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来所进行沟通接洽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已与我所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到所内驻场、提供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沟通接待供应商的管理工作中,所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科室(部门)管理责任;总务科为供应商来访沟通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接待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来访,实行 “三定四有” 原则(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
定时间:我所在固定时间沟通接待供应商(每周五 09:00-17:30)。
定地点:我所在固定地点内沟通接待供应商(原则上为:惠通路827号呈贡办公区1号楼501会议室,具体由各科室沟通接待自行申请,如申请遇到问题,由总务科负责协调)。
定人员:以科室为单位组建沟通接待组负责沟通接待工作,接待人员由所内相关科室(部门)约请,接待人员需经总务科培训合格后上岗,常规接待人员非必要不更换;确有更换需求,须书面申请,并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总务科同意;同一沟通接待工作至少有两名以上沟通接待人员同时在场。
有预约:供应商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我所提供线上(通过发送《供应商来访预约登记表(试行)》至yipdzwk@163.com进行预约,并致电0871-65235401确认)和线下(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惠通路827号1号楼511办公室)两种预约方式;预约时,需提供预约人身份证、预约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如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收到预约后,总务科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形式审核,并联系相关科室(部门)确定是否接待;确定予以接待后,由总务科制作《供应商来访接待证明(试行)》(附件2),并通知沟通接待组开展沟通接待工作。预约成功后,沟通接待前,供应商需到总务科领取《供应商来访沟通接待证明(试行)》,凭该证明开展相关工作。
有记录:供应商来访实行 “一事一登记”,供应商未事先登记备案的,不得沟通接待;来访人员与事先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沟通接待;来访人员未持有《供应商来访接待证明(试行)》的,不得沟通接待。沟通接待组沟通接待前,应严格查验接待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授权委托书,并组织供应商填写《供应商来访沟通接待登记表(试行)》(附件3)。
有流程:供应商来访接待流程详见《供应商来访接待流程图(试行)》(附件4)。
有承诺:接洽双方必须签署《供应商来访接待廉洁协议书(试行)》(附件5)。
第六条 供应商在我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特定的接待人员开展沟通工作,工作具体内容仅限于:新技术推广、产品推介、服务方案介绍等三项。
第七条 总务科需建立《供应商来访接待诚信档案(试行)》(附件6),主要记录供应商违反本办法、失信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供应商馈赠红包、礼品等财物的,沟通接待人员应当场谢绝;如通过资料等夹带,当场未发现的,应在发现后立即联系相关人员进行退还;未能退还的,须将红包、礼品等财物于24小时内上交纪委办,由纪检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处理;不论最终是否退还,该情况须如实反映于《供应商来访接待诚信档案(试行)》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所总务科联合所纪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供应商开展相关活动,立即劝离并保留视频等相关证据,同时将情况记入《供应商来访接待诚信档案(试行)》。
第十条 各科室(部门)、医德医风联络员、总务科、所纪委办公室履行沟通接待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科室(部门)、总务科、沟通接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纪委视情节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登记备案台账、诚信档案记录不完整的;
2、未严格按规定的沟通接待时间、地点、预约范围开展沟通接待活动,未做相关记录的;
3、私自沟通接待供应商的;
未按规定上交相关台账资料的;
4、收受来访人员红包、礼品等财物的;
5、未按时上交无法退回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的;
6、所纪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由我所纪委派人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终止与涉事企业的合作;涉嫌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所纪委办公室需做好规范沟通接待供应商的宣传工作,对我所相关工作人员和在登记范围的供应商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体廉洁警示教育并建立台账;对未参加警示教育的供应商,记入《供应商来访沟通接待诚信档案(试行)》,并不再对其开展沟通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我所切实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每年至少开展2次沟通接待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对违反有关要求的,视情节轻重、违反的影响与后果,按照监管权限,由我所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供应商来访预约登记表(试行)》
2:《供应商来访接待证明(试行)》
3:《供应商来访接待登记表(试行)》
4:《供应商来访接待流程图(试行)》
5:《供应商来访接待廉洁协议书(试行)》
6:《供应商来访接待诚信档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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