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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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全会工作报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为在新的起点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将“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认真落实四次全会精神,实事求是用好“四种形态”,坚持严管厚爱相统一、惩治教育相结合,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充分认识将“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从写入党章、列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内涵不断发展,运用更加成熟,作用日益凸显。
——将“四种形态”作为政策策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理论的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方向和途径方法。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四个坚持”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和全方位、深层次影响,作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既是政治保障,也是政治引领”的重要论断。在此基础上,将“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理论的深化。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严明纪律。“四种形态”从严明党的纪律切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抓早抓小、层层设防,无论监督执纪还是监察执法,其核心要义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随着实践的发展,“四种形态”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体现了强化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要求,体现了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贪腐的导向,体现了依靠党组织教育挽救大多数的目标。“四种形态”已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既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不能”“不想”,又兼顾“标本”,囊括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
将“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既强调“全面”和“从严”,又强调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体现了政策和策略的统一;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强调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统一,为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目标方向和途径方法。
——将“四种形态”作为政策策略,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撑地位,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正是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大目标大背景下,“四种形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多种监督主体、监督制度、监督形式及监督整改。无论哪种监督,都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做到重在日常、贵在有恒;都要把精准作为生命线,实施精准监督,避免大水漫灌。这就要求用好用活“四种形态”,特别是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一系列方式方法精准发现问题,取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
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24.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从2017年的59.7%到2018年的63.6%,再到2019年的67.4%,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力度持续加大,反映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
——将“四种形态”作为政策策略,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有效办法。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强调的是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作为策略,强调的是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适用形态。
运用“四种形态”,惩治不是目的,严格要求和教育才是根本。严格要求就要强化日常监督,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落实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带动营造全面从严的良好氛围。对犯了错误的同志,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同志,既要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这两个定量,也要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这个变量,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工作。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2019年全国有10357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
一年来,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坚决查处赵正永、秦光荣、孟宏伟、陈刚等两面派、两面人,深挖细查云光中、张茂才、努尔·白克力、钱引安、张琦等家族式腐败,一方面对主动投案、认错悔错态度较好的问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从宽处理,体现了政策策略相统一。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对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四种形态”既贯穿于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又贯穿于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真正实现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联动贯通。用好“四种形态”,对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委要扛起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党委。用好“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同样在党委。
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管理与监督。对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开展巡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都是党委的职责。以日常管理监督为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用好“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委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用好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方式,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待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要运用轻处分、重处分、职务调整等多种方式处理,使每名党员都处在纪律约束之下。
——党委书记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主体责任,要害在一把手。“四种形态”用得好不好,首先看党委书记的责任担当。
履行主体责任,就是要让一把手回归本位,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纪律约束。作为一把手,党委书记要自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管党治党不留空白、见到实效。只有一把手敢于动真碰硬抓监督、抓落实,“四种形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纪委要履行好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
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具体到运用“四种形态”上,纪委不仅要履行好自身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监督责任,还要推动党委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四种形态”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是纪委监委的分内之事。2019年1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整治党政领导干部、国企管理人员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阶段性成效:全国共查处此类问题2848个,处理4217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749人,给予党纪处分2009人、政务处分1161人,组织处理449人,诫勉307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用活“四种形态”的一个事例。
党章规定,要加强党员管理、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等。对于纪委而言,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以有效监督督促推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好监督管理责任,实现纪委专责监督与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
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只有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多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用好第一种形态。
——要抓住红脸出汗这个关键,看见苗头就提醒。
把监督挺在前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各级党组织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经常与干部面对面,能够最直接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红脸出汗、教育提醒,做到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存在问题就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要聚焦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广泛运用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一系列方式方法,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无论哪种监督方式,都要抓住红脸出汗这个关键,强化约束氛围,提升监督效果。
——要不断探索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方法路径。
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需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以机制创新和战术升级破解监督难题。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要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综合运用谈心谈话等方式手段,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强化信访监督,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的重要抓手。当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正积极推进检举举报平台建设,推动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服务渠道、工作流程、举报数据的全面覆盖,为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提供支撑。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更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强化日常监督,同样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带动和促进整个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更好运转。
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聚焦职责定位,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强化日常监督,深入干部群众发现问题,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落实好四次全会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能力,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用好“四种形态”,要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
“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其实质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的是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都要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
——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包含着教育和警示。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在介绍过去一年运用“四种形态”总体情况时,使用了“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的表述。这也充分说明,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包含着教育和警示。无论是惩处严重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极少数,还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出发点都是帮助教育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
即便对于已经犯了严重错误的审查调查对象,也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背离理想信念宗旨、背离党和人民所犯的错误,心服口服地纠错改错、洗刷心灵,回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的正确轨道上来。
——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相统一,重理重情、传道传情。
纪检监察事业是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在敢于斗争的同时,还要善于斗争。
考虑到“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在实际运用中不仅要敢于较真、敢于担当,严格工作程序,还要提高工作能力,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既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又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重理重情、传道传情,确保办的每一件案子、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同鼓励担当作为相结合,既注重把“严”的主基调坚持下去,又注重保护干部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发挥好“四种形态”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上的综合效应。
坚定稳妥、稳中求进,有效化解存量,坚决遏制增量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定稳妥、稳中求进,彰显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决心、定力耐力。
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知止、胆大妄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稳高压态势、稳惩治力度、稳干部群众对持续正风反腐的预期”,要求“以综合运用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增强惩治效果”,为如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做到既“坚定”又“稳妥”指明了方向。
——严格依纪依法分类施策,有效化解存量。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政治方向和政治目标是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党的肌体健康。
针对存量问题,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纪法运用等因素,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工作,根据其实际表现进行综合把握。要在执纪执法每一个环节都贯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方略,既做到底线常在、“后墙”不松,又着力铲除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执纪还是执法,都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落实四次全会工作部署,需要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坚持从政治高度看待、从政治视角考量、按政治效果权衡,努力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真正做到贯通纪法、衔接法法。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增量。
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须臾不能麻痹大意。
抓早抓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从小事问起、小处管起,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处理,做到时时严、处处紧、事事硬,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常在、约束常在,才能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从而有效遏制增量。
抓早抓小的同时,要果断用好第四种形态,对腐败增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予以精准打击、靶向治疗。要重点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障碍的情形,对执迷不悟、拒绝挽救的依纪依法严肃惩处,持续释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促使第三、第二、第一种形态增强威慑力、影响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抓早抓小的监督约束作用。(瞿芃)
纪委工作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纪委的工作职责,本章共11条,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等9项具体职责,构建起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其中,第三十一条根据监督执纪工作新实践,与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相衔接,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促进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中央党内法规。2018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与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2019年1月施行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此外,2016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此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内涵不断发展和丰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强调的是依规依纪依法,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作为策略,强调的是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适用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 纪委工作条例对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作出细化,将每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具体化
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作出细化,体现了层层设防。
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一种形态适用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情况;第二种形态适用于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情况;第三种形态适用于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情况;第四种形态适用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情况。纵观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呈现出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到破纪到违法到犯罪的梯次,体现了“四种形态”的层层设防。
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将每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具体化,既立足党内法规定位也体现执纪执法贯通要求。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原则规定了对第二、三种形态分别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和“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纪委工作条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每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比如,将第三种形态的“重大职务调整”具体化为“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其中,“降职”属于组织处理,“撤职、开除公职”属于政务处分,“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主要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违法行为的退休公职人员的相应处理。在第四种形态中,明确了“先处后移”的规则,体现了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本条关于第四种形态运用的规定,主要从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角度作出规定,因此着重对纪委审查的案件先行处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予以规定。
✦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系统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和策略。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违纪、违法、犯罪的内涵,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适用。其中,第三十一条在第一种形态中规定“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在第二种形态中规定“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均体现了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实现错责相当、精准适用。
另一方面,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防止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及时充分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手段,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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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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