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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基础医学院病原与媒介生物研究所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11-10

浏览量:2171

大理学院基础医学院病原与媒介生物研究所

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职代会200797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我所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遵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大理学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遵循病原与媒介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统一招生、统一教学管理与院所结合的领导体制,院所结合的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的办学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硕士生导师的管理。

第四条 从大理学院拨入的研究生培养经费,由硕士生导师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所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协助所长、副所长、各位硕士导师做好管理工作,设立研究生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在所领导的领导下工作,接受各硕士生导师的监督,日常工作由科研教育科承担。

第二条 研究生办公室负责与大理学院的日常联络,传达大理学院基础医学院的相关文件和精神,报送我所的相关材料;负责组织硕士生导师遴选、导师论坛、研究生论坛、课题申报、论文和相关资料投递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管理

第一条 遵循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认真审阅并制定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二条 全过程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专业实践、防治技术训练、论文(包括确定课题、组织开题报告、拟定课题计划、定期检查和指导课题、修改学位论文、阶段论文、综述等、组织论文预答辩工作),并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现场防治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及外出听课等),协助研究生制定研究生论坛计划。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室期间,导师和科主任协商制定带教小组成员名单,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共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协助研究生办公室和科室做好研究生毕业的鉴定工作,对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传授学术专长,在治学、为人、作风、道德等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同时,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培养其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并使研究生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并经常了解、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状况。
  第七条 在研究生办公室和我所党支部领导下,实施对研究生德育考评、教学实践和业务科室轮转综合能力考核,对不及格或违纪的学生,可根据我所规定提出终止学业或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要求每位导师每2年必须招收至少一名研究生,无故停招2年以上者,原则上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九条 为营造更好的学术氛围,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导师、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沟通,为在所硕士研究生搭建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启动研究生导师论坛。导师论坛由在聘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讲,内容可是该导师研究领域前沿进展、在研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科研方法指导或经验交流、新技术新方法展示及在科研工作或研究生管理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等。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学期做1次论坛讲座,每年1031日前报送论坛讲座计划。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内外合作项目)。聘期内积极筹措经费,无经费者将取消其导师资格。聘期内必须发表文章两篇(其中一篇论文必须发表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含研究生论文)。
  第十一条 引入导师考评制,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评:
   1、导师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业绩:导师自身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前提,而导师学术业绩在一定程度上是学术水平的标志。学术业绩评价主要包括:

1)导师科研成果情况。科研成果表现形式有论文、专著、教材、专利、获奖、鉴定、技术转让等。

2)导师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进修及讲学、合作研究、导师论坛等。

3)项目申请和中标情况。

2、导师的科研支撑条件(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积极争取研究经费,拓宽合作渠道,加强自身在研究生培养和科研工作中的竞争力。
  3、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方面的投入和业绩。 包括硕士生发表论文、获奖情况、硕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科研成果、研究生是否按期毕业、参加导师论坛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完善导师谈话制
  1、导师谈话制:导师应与研究生经常保持联系,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各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要求至少每2个月和研究生谈话一次,并有相应的记录。
  2、论文负责制: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时,要注重对通讯作者的说明。
  3、改善研究生培养的导师指导模式。即由单一的导师负责制,过渡到导师负责下的集体指导模式等协同式培养模式。代课教师按80/月标准给予补助,费用由硕士生导师处列支。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授课课时费用将按本所规章制度(2006年版)举办对外培训班与会议管理办法执行:医师、主医师、副主医师、主医师的教学课时费分别为每课时12元、16元、20元和24元,实习辅导的课时费分别为每课时4元、6元、8元和10元。以上标准随本所标准的变动而改变。每个研究生的教学课时不超过50个课时,实习辅导的课时费不超过80个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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